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03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此即所謂「散布權」),而同法第59條之1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復訂定「散布權耗盡原則」,使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此即所謂「散布權」),而同法第59條之1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復訂定「散布權耗盡原則」,使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致構成對散布權之侵害,惟此處所稱「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係指取得經著作權人行使其散布權後,提供於市場流通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情形(繼受取得),始有耗盡原則之適用,因而非因散布行為而取得該原件或重製物之「原始取得」所有權人,並無本條規定之適用。至於本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主要係處罰未取得散布權之授權,而散布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之行為,即非法散布合法重製物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所詢「 貴公司與甲公司因故終止授權契約後,得否繼續販售於契約存續期間內製作之著作重製物」一節,由於 該等重製物係 貴公司經甲公司授權重製者,屬於「原始取得」該等重製物所有權之情形,依上述說明,並無本法第59條之1規定之適用。亦即除甲公司於授權重製時,同時授與散布權之情形,應依授權散布之約定決定可否散布,如僅單純授權 貴公司重製,則 貴公司欲散布該合法重製物,仍須經甲公司授權散布,始得散布該等重製物,否則仍屬侵害散布權之行為。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第91條之1等規定。另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070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