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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5362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稱 貴會收取公開演出使用費涉有違反本局處分事,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三查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7日函辦理。二、有關 貴會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本局以98年4月2日著智字第098…

令函要旨

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稱 貴會收取公開演出使用費涉有違反本局處分事,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三查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7日函辦理。二、有關 貴會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本局以98年4月2日著智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令禁止調漲在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同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復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本處分既已送達,則自送達 貴會時起已生效力,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亦不因訴願之提起而終止其執行,即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貴會仍應依1200元之費率洽收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合先敘明。三、又 貴會前於分配94、95年使用報酬時未依使用報酬分配辦法分配,經本局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爰經本局以98年4月21日智著字第09800022241號函令停止 貴會工作人員蔡文吉秘書職務3個月,即蔡君自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不得執行 貴會業務。茲據瑞影上述檢舉函檢附5月8日貴會所開具予星光燦爛視聽歌唱城之收據,經辦會計仍有蔡君之圖章,疑似蔡君仍在執行仲介業務?請查復。四、隨函檢附瑞影公司前開函及收據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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