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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25b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您所詢之問題,答覆如下: 一、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有侵權之虞,依法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又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 二、所…

令函要旨

關於您所詢之問題,答覆如下: 一、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有侵權之虞,依法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又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 二、所詢複製別人的文章並且公開分享乙節,所稱公開分享如係指透過網路分享,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依上述說明,應取得授權。縱使有備註作者,仍應如此,方能使利用行為合法。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64條等規定。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侵權,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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