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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22a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僅賦予著作人享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散布權)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所詢學校可否購買教科書供各年級學生上課使用一節,只要學校購得的是「正版」教科書,都可以出借給學生使用,不致有侵害著…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僅賦予著作人享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散布權)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所詢學校可否購買教科書供各年級學生上課使用一節,只要學校購得的是「正版」教科書,都可以出借給學生使用,不致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至於「老師依教科書內容,擷取該版本相關資料,提供全體學生上課使用,學校有無侵害智慧財產權?」一節,此處所稱「擷取」如涉及影印(重製)行為的話,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各級學校及老師,得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散布之(本法第63條第3項)。但此處所稱「合理範圍」,依第46條第2項規定,尚須衡量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如其「重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而需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要提醒 貴校注意的是,由於教科書本即預 定賣給研修該課程之學生,該類著作之主要市場即學校之學生,因而欲以教科書在學校內之重製取代本應由學生購買教科書之作法,除非所使用之比例甚少,否則會有市場取代之效果,較有可能構成「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究否符合合理範圍,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進行調查並進行個案判斷。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28條之1、第46條、第44條、第65條等規定。另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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