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51230號
要旨
一、 依行政院新聞局98年6月12日新版四字第0980009231號函轉 大部同年月10日選高字第0980003611號函辦理。二、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復按同條第…
令函要旨
一、 依行政院新聞局98年6月12日新版四字第0980009231號函轉 大部同年月10日選高字第0980003611號函辦理。二、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復按同條第12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某一著作是否已「公開發行」,係屬一事實問題,於具體個案中尚須依當事人所提之證據,依上述規定加以判斷,尚難一概而論。三、 此外,本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除當事人提出反證外,推定其為真正。是所詢之著作出版物載有發行日期之記載者,除有反證者外,應以該項記載作為該著作之發行日期。四、 末按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與該著作是否公開發行無關。有關著作是否公開發行,除涉及本法第4條所定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本法之保護外,於著作權之保護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