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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5164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而族譜所記載人名或親屬關係如純屬事實敘述者,該等事實資料將因缺乏創作性而不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皆得利用之;除非族譜中相關之記載事項有符合…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而族譜所記載人名或親屬關係如純屬事實敘述者,該等事實資料將因缺乏創作性而不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皆得利用之;除非族譜中相關之記載事項有符合上述著作之要件者,始受本法保護,他人如予侵害者,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至於族譜之編輯(如版面設計、資料之呈現方式等)如具有創作性者,依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於編輯上的創作性給予保護,然而該編輯著作所編輯內容如屬於事實資料而無涉創作者,仍非本法保護之對象。二、復按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所詢「族譜」如依上述說明屬本法保護之著作,且非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或他人出資請求完成等情形(須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定其著作權之歸屬)者,該著作之著作權原則上均由實際從事創作之人享有。茲依來函所述「宗親會推舉某甲著手進行編輯」、「兩次提供旅費」之情況,尚難認有上述「受雇人職務上完成」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併予敘明。三、有關 貴會推舉某甲編輯之族譜,某甲對其是否享有著作權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傳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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