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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17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稱之勞作書籍內作品,如果符合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時,仍受本法保護;另勞作書籍所附「作品之作法步驟」,因本法對著作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稱之勞作書籍內作品,如果符合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時,仍受本法保護;另勞作書籍所附「作品之作法步驟」,因本法對著作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因此所稱作品之作法步驟不受本法之保護。又依作品之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製成品,原作品如屬著作,則完成之製成品仍可能構成著作之「重製」、「改作」或單純「實施」等行為,合先敘明。 二、 有關台端所詢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 依照勞作書籍所附「作品之作法步驟」,作成立體作品,係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 (二) 有關台端來文所稱之可愛作品,如非屬著作時,其製成品本亦不致構成著作,台端將製成本進行散布,並無不可。 (三) 若該勞作書籍內之作品屬著作時,則不論是否依前開步驟或依其他各種方式完成之製成品,將視製成品與原著作間之關連,可能構成原著作之「重製」及「改作」行為,此時若進行散布,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 有關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已上載本局網站「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歡迎檢索參考。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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