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47860號
要旨
一、 有關 貴局委請誠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松公司)設計評鑑標識圖樣,屬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其歸屬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雇用著作規定定之,亦即該設計圖如係誠松公司內部員工(屬雇用關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該受雇員工為著作…
令函要旨
一、 有關 貴局委請誠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松公司)設計評鑑標識圖樣,屬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其歸屬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雇用著作規定定之,亦即該設計圖如係誠松公司內部員工(屬雇用關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該受雇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誠松公司享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同時不論該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 貴局(出資人)均需經由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關係始得利用該著作。因此, 貴局得否依該圖樣製作實體標識並申請商標登記後,發給旅館業者懸掛一節,仍需視 貴局與該公司之合約是否就該著作之讓與或授權有所約定而定,如未約定者, 貴局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始得利用之。二、復依 貴局來函附件所載,誠松公司目前業經「解散」登記,則依本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2條第2款等規定,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於解散登記後,只要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仍應受本法之保護,至於該等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須視該公司於解散後依合併、分割、破產或清算之程序中有無著作財產權之承受或讓與而定之。同時該等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只有在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2條、第30條及第42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