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9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著作權法部分:(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不論該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著作權法部分:(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不論該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也不論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於符合本法之保護要件時,即可受到本法保護。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是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如涉及上述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各項權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來函所詢手機IPhone中搭載的Apple MAC作業系統,倘符合上述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即可受本法之保護。因此所詢未經過官方(應係指著作財產權人)認可,竄改 Apple MAC作業系統,此種行為涉及改寫他人之電腦程式,可能構成電腦程式著作之「改作」,倘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須負本法所定之民、刑事責任。(三)又依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為了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可以修改該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本條所說的「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係指配合電腦硬體設備而言,並不包含配合其他電腦軟體程式的使用,至於所做的修改則限於利用電腦程式所須採行之必要步驟,而且要在該電腦程式原設計之目的範疇內始得修改。由於著作權是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等,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二、有關專利法部分:來函所述手機IPhone中搭載之Apple MAC作業系統,若該作業系統未含已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則無涉侵犯專利權之問題;倘若該作業系統含有已取得專利權相關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該作業系統經修改若未違反專利法相關規定且符合專利要件,可申請取得專利權,惟專利權之實施仍應依專利法第78條規定「…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為他人專利者,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至於該修改之作業系統是否為再發明或專利侵權,則由法院認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專利法第78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