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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9c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他人如未經您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轉貼您於奇摩知識+上所回覆之文章於其部落格,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您的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他人如未經您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轉貼您於奇摩知識+上所回覆之文章於其部落格,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您的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二、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如該權利遭受侵害應由您(權利人)向侵權人請求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提起告訴追究侵權人之刑事責任,惟是否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三、此外,權利人除了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就網路上如發現有使用者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利用到其著作,亦可採取下列救濟或檢舉方法:(1)由著作權人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哪一筆資料涉嫌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請ISP業者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 (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並洽詢檢舉獎金等,檢舉洽詢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1、第44條至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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