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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9a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來函所稱「網路上公眾人物之照片、個人於部落格或網路相簿所公開之照片」係屬他人之攝影著作,受本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有關 台端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或…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來函所稱「網路上公眾人物之照片、個人於部落格或網路相簿所公開之照片」係屬他人之攝影著作,受本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有關 台端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或使用其部分內容,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中「重製」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三、另該等照片是否有肖像權之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未便答復。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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