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8b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所詢問題1,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另本法第61條所稱「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係指對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所詢問題1,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另本法第61條所稱「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係指對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及分析等,例如報紙、雜誌、網際網路上刊登之社論或評論,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至於報紙內容,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或「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因其範圍廣泛,尚難一概而論,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如符合「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並無取得授權或適用本法第61條之問題,先予說明。二、 所詢問題2,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所詢A公司剪報置於內部資料庫提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不屬「引用」之情形,自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三、 所詢問題3及問題4,A公司將剪報置於內部網頁資料庫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1節,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該等剪報屬涉及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公開傳輸者,則A公司所為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所為之「公開傳輸」,似可以本法第6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須明示其出處;至為達成前揭公開傳輸目的所為之重製,雖不在第61條規範範圍內,似仍有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四、 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