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8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欲將報紙上刊載銘傳大學相關新聞轉載於學校刊物上,該等新聞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欲將報紙上刊載銘傳大學相關新聞轉載於學校刊物上,該等新聞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二、惟報紙上刊載之文章如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則該篇報導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您將此類文章轉載(重製)於刊物上,如符合本法第61條本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規定之情形,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依本法第64條規明示其出處。若該等論述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三、若不屬前述2種情形,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44至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