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5b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一首歌曲如包含曲譜及歌詞,則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先予說明。二、所詢問題1,若只是演奏音樂(曲譜)並…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一首歌曲如包含曲譜及歌詞,則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先予說明。二、所詢問題1,若只是演奏音樂(曲譜)並無演唱歌詞時,因僅利用曲譜並未利用歌詞,故僅需向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即可。又歌名不一定均為作詞者所定,需視實際情況而。又歌名僅為一名稱,與著作權法所稱著作定義未合,自無法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併予敘明。三、所詢問題2「台灣早年有些作詞者改外來歌曲自己作詞,如此是否需要詞的授權?」一節,若您所指之作詞者係自行創作之歌詞,則該歌詞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因此,您如有利用該歌詞進行製作CD或演唱者,即須向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四、所詢問題3,若所利用之歌詞仍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之著作(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利用人仍須就其利用行為洽取授權。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第30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