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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5a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製作「畢業生必修的五堂課」講座課程簡報使用電影片段(視聽著作)作為素材,會涉及視聽著作「重製」之行為,而將該講座內容自行拍攝後,製成光碟,提供予大專院校就輔單位或大專學生,除有「重製」行為外,復涉及「散布」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

令函要旨

製作「畢業生必修的五堂課」講座課程簡報使用電影片段(視聽著作)作為素材,會涉及視聽著作「重製」之行為,而將該講座內容自行拍攝後,製成光碟,提供予大專院校就輔單位或大專學生,除有「重製」行為外,復涉及「散布」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就 台端前述來信所詢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似與本法所示各項合理使用之情形均有間,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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