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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604a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在民國74年以前係採註冊保護主義,而民國74年7月10日著作權法修正,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但維持自願註冊制度,惟對外國人之著作仍採註冊主義;民國81年6月10日著作權法之修正,係將自願註冊制度改為自願登記制度…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在民國74年以前係採註冊保護主義,而民國74年7月10日著作權法修正,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但維持自願註冊制度,惟對外國人之著作仍採註冊主義;民國81年6月10日著作權法之修正,係將自願註冊制度改為自願登記制度,並刪除對外國人之著作須註冊方予保護之規定;民國87年1月21日續行修正著作權法,全面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落實創作保護原則,合先敘明。二、著作權法於87年1月21日修正時,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惟仍保留製版權登記,是以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有關本局辦理著作權撤銷登記或註冊事宜,分述如下:(一)自87年度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後,民眾如發現著作權登記(註冊)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仍得檢送證據向內政部提出檢舉撤銷登記或註冊,經內政部進行實質查證後,依認定之事實決定是否撤銷登記或註冊;智慧財產局(下稱本局)於88年1月26日改制成立後,於94年12月31日前由本局受理或前經內政部所受理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註冊)檢舉撤銷案,均由本局著作權組(下稱本組)依職權續行辦理,若系爭著作之爭執同時係屬於司法機關者,乃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處。(二)自95年1月1日起之檢舉撤銷著作權登記(註冊)案,因已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第175條所定之法定除斥期間,本局依法並無撤銷既有著作權登記(註冊)之權,故不論有無涉訟,本局一律將檢舉情事註記於原登記簿(註冊簿)及電腦系統,並請利害關係人如有涉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將判決檢送本局錄案存參,本局再將確定之判決內容補充註記。三、 有關本局辦理著作權撤銷登記或註冊之事宜如上所述,故 台端所詢於民國74年到89年間,若著作人之著作遭他人搶先辦理註冊或登記,所產生之訴訟類別、受理之法院、年度、字別及案號,並非本局所管轄之業務,本組亦無相關資訊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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