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45010號
要旨
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編製著作使用清單提供著作權仲介團體,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台灣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協會98年5月20日中協崑字第98006號函辦理。二、為應廣播電台利用人之需要,本局…
令函要旨
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編製著作使用清單提供著作權仲介團體,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台灣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協會98年5月20日中協崑字第98006號函辦理。二、為應廣播電台利用人之需要,本局於97年12月4日召開「研商使用清單提供及統計使用情形相關事宜會議」,依各廣播協會及著作權仲介團體與會代表之意見,已製作廣播電台著作使用清單空白表一份(如附件,附件電子檔請自本局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下載),並業以97年12月15日智著字第09716004020號函送 貴會在案。敬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前開格式製作著作使用清單,並提供予著作權仲介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