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43320號
要旨
說明:一、按於網頁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此網頁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惟如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網站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該網頁連結至…
令函要旨
說明:一、按於網頁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此網頁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惟如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網站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該網頁連結至盜版網站者,則可能成立該盜版網站非法公開傳輸之幫助犯,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實際個案仍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三、檢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8號判決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