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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25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問題2,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您如欲檢舉他人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三、所詢問題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因並不涉及「重製」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題。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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