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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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有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係指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換言之,被引用之他人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有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係指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換言之,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訂「引用」之要件。因此,來函所詢在所撰寫的論文內放入流行歌曲之疑義,按所置入之流行歌曲,無論是原有詞曲、重新填詞、抑或經改寫後之詞曲,若係為供自己論文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如符合上述本法第52條之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二、讓兒童改寫流行歌曲之曲調一節,會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按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63條第2項規定,依第46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亦得主張合理使用。惟如您非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建議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又若干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併此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8條、第46條、第52條及第6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