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19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貴校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貴校為推廣古文古詩而編寫課程教材,並將網路上的白話譯文放入教材中,如該教材中並無自己之創作,或網路上之白話譯文非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之用,即不屬本法第52條所稱之引用,自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二、 另按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著作之利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考量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列4款事項,作為判斷之基準,包括:(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爰此,貴校若欲販售前揭古文古詩課程教材予學生,則就他人著作之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不無疑問,建議不要擅自使用,以免構成侵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三、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46條、第52條、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