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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18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如來函所述由 您完成之數學軟體程式,如符合上述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者,則由 您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您…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如來函所述由 您完成之數學軟體程式,如符合上述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者,則由 您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您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包括所述將該程式上網供人下載,錄製於CD供銷售,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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