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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15b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一、來函所稱欲將所搜尋到之國內、國外網站網頁內容製成簡報,並將該簡報內容經由電子報廣為傳播一節,倘該等網頁內容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且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等行為則涉及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欲將所搜尋到之國內、國外網站網頁內容製成簡報,並將該簡報內容經由電子報廣為傳播一節,倘該等網頁內容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且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等行為則涉及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先徵得該等網站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之。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則您上述行為之「重製」(引用)、「公開傳輸」部分,可分別依本法第52條及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非屬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即無上述合理使用之適用。三、另外,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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