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13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限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本法第10條之1可資參照,因而「觀念」本身在本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詢「人民給機關或營利單位的建議」如果僅為一個概念,不受本法保護;然而如該建…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限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本法第10條之1可資參照,因而「觀念」本身在本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詢「人民給機關或營利單位的建議」如果僅為一個概念,不受本法保護;然而如該建議係以文字之方式表達、具備原創性且非本法第9條所列各款情形者,即為本法第5條所稱之「語文著作」,並自著作完成時即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欲利用該「語文著作」(即該具體之文字表達),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所詢「哪些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問題,請參考附件「什麼是智慧財產權?」之說明,另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