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505
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遺失,可向本局申請補發,請檢具申請書,擇一載明該登記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姓名、登記號碼,加蓋申請人印章(公司則包括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並於繳納影印工本費(每張謄本2元)後核發。二、以上說明,依著…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遺失,可向本局申請補發,請檢具申請書,擇一載明該登記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姓名、登記號碼,加蓋申請人印章(公司則包括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並於繳納影印工本費(每張謄本2元)後核發。二、以上說明,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