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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30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非屬本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來函所詢之機械零件設計圖之說明文字是否享有著作權之疑義,按該等說明文字,即來函所…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非屬本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來函所詢之機械零件設計圖之說明文字是否享有著作權之疑義,按該等說明文字,即來函所述之浸油、密度、硬度、含油率、一般公差等為何等,若僅係說明該機械零件本身既存之事實狀況,而無上述本法所定,著作應具備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似非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二、以上為本局基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之法律意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是否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併予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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