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29a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來函所述之電視台…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來函所述之電視台節目畫面如係利用於畢業作品(紀錄片)中供參證或註釋之用,而該畢業作品係屬本法所稱之創作,所利用之電視台節目畫面(視聽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且在合理之範圍,並註明出處,即可主張本法第52條之適用;惟如僅單純利用電視台節目畫面,而與註釋或參證無關者,即不屬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須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又如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建議不要擅自使用,以免構成侵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二、 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0429a」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