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27b
要旨
一、所詢將自行購入正版CD之內容放置個人電腦,該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如 您僅係「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之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即 您的個人電腦)重製該CD之內容,而得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所規定之合理使…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自行購入正版CD之內容放置個人電腦,該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如 您僅係「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之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即 您的個人電腦)重製該CD之內容,而得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二、又所詢將該CD之內容重製於電腦後,另上傳放置於網路空間(不開放公眾瀏覽下載)並連結至 您個人網頁後,如該網頁係處於不特定人隨時可得接收之狀態,該行為已構成「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情形,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 您仍應事先取得該CD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有關拷貝(重製)之相關法規,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88條及第91條之規定;另有關散布(應係指公開傳輸)之相關法規,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之1條、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