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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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故來函所述網路上各國畫家的藝術畫(屬美術…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故來函所述網路上各國畫家的藝術畫(屬美術著作)如係利用於專題作業中供参證或註釋之用,所利用之美術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之內,且在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其出處者,自可主張合理使用,惟如僅係蒐集他人之美術著作製成影片,該影片內並無自己之創作,或自己創作之模型動畫係與所蒐集之美術著作各自獨立,非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者,即不屬本法第52條所稱之引用,自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二、 又本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故來函所述網路上各國畫家的藝術畫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而屬公共財產,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