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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23a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他人未事先經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路上利用您的照片及文案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他人未事先經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路上利用您的照片及文案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該權利遭受侵害應由權利人向侵權人請求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提起告訴追究侵權人之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二、除了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就網路上如發現有使用者未取得您的同意利用到您的著作,亦可採取下列救濟方法:(1)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哪一筆資料涉嫌侵害您的權利,請ISP業者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以上之意見,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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