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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20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來函所述之原創大量作詞及筆名被人頭冒充頂替一節,應訴請司法機關(法院)解決,此外,您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來函所述之原創大量作詞及筆名被人頭冒充頂替一節,應訴請司法機關(法院)解決,此外,您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另本部智慧財產局亦將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期能建立民眾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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