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17a
要旨
一、有關將他人所著書籍重製成電子檔案,並在網路上公然販售一節,如該電子書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販售者,並無侵權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成電子檔在網路上販售,即屬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又…
令函要旨
一、有關將他人所著書籍重製成電子檔案,並在網路上公然販售一節,如該電子書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販售者,並無侵權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成電子檔在網路上販售,即屬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又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理。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換言之,必須要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要求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處罰。二、另本局也提供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您可具名並註明連絡地址及電話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內容則須包括人、事、時、地、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88條、第91條、第100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