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31140號
要旨
貴會函詢客車內以數位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並播放數位電視節目,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4月10日台協字第980410號函。二、於營業場所以各電視機附屬之數位機上盒獨立天線接收節目訊號,未再經由各…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客車內以數位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並播放數位電視節目,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4月10日台協字第980410號函。二、於營業場所以各電視機附屬之數位機上盒獨立天線接收節目訊號,未再經由各類播送系統傳送聲音或影像,僅單純打開電視供乘客收看,依本局歷次解釋係屬「單純開機」之行為,不涉及著作利用亦即既不涉及公開播送,亦不涉及公開演出,無須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