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14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於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後,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主管機關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依現行法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二、其…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於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後,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主管機關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依現行法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二、其次,關於著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族譜所記載的人名或親屬關係如屬於事實資料部分,因缺乏創作性即不受本法之保護,則任何人皆得利用之;其他記載事項如有符合上述關於著作之規定時,方受本法之保護,他人如予侵害,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係就編輯上的創作性予以保護,例如版面的設計、資料的呈現方式等;至其內容中屬於事實資料而無涉創作之部分,仍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三、有關製作族譜網站,請參考上述說明。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