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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13d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一、台端所詢將他人著作之文句(語文著作)摘錄至個人網誌,並以相機拍下他人著作之頁面放置於個人網誌,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

令函要旨

一、台端所詢將他人著作之文句(語文著作)摘錄至個人網誌,並以相機拍下他人著作之頁面放置於個人網誌,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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