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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03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一、台端所詢關於將他人之音樂創作用於自拍影片之配樂,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權」之規範,又使用他人音樂創作的自拍影片放至校內網路教學平台,抑或放至於坊間的部落格,此乃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重製權」及「公開傳…

令函要旨

一、台端所詢關於將他人之音樂創作用於自拍影片之配樂,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權」之規範,又使用他人音樂創作的自拍影片放至校內網路教學平台,抑或放至於坊間的部落格,此乃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較小,請注意。二、關於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本局業已製作各項說明向各界宣導,您可上本局網站【宣導說明資料】查詢,或逕下載【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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