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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2163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著作權法第80條之1第1項所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8年3月12日檢紀產字第0980000037號函。二、按考量著作權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附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移除或變更…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著作權法第80條之1第1項所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8年3月12日檢紀產字第0980000037號函。二、按考量著作權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附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移除或變更,將使接觸該著作之人無從知悉正確之資訊,或將依不實之資訊利用該著作,影響著作權人權益甚鉅,爰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80條之1訂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保護規定,因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者,除有本法第80條之1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得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行為人需依本法第90條之3第1項、第96條之1第1款規定擔負民、刑事責任,與究否獲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合法利用該著作無涉。三、又,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係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與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保護,亦屬二事,因而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自有可能同時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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