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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02b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將三首流行音樂midi檔,轉成mp3格式,請學生作詞,拍攝成2分鐘的MV,並將成果上網展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將三首流行音樂midi檔,轉成mp3格式,請學生作詞,拍攝成2分鐘的MV,並將成果上網展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有侵權之可能。又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上述情形,應先向作曲人取得重製權授權,另向管理各該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MUST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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