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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01a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是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是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上載於本局網頁供各界參酌,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請參閱。二、來函問題所稱校內老師使用很多本雜誌及書籍各取某一章節影印,並合裝成一本作為他的教課書籍,並強迫所有人皆需要有,是否有違法之嫌一節,按依上述規定,學校的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著作,若為授課教學的目的,將他人的著作進行大量的重製,則可能損害到著作人的權益,甚至發生「市場替代」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內」。所述情形,校內老師使用很多本雜誌及書籍各取某一章節影印,合裝成一本作為教課書籍,並要求學生皆需要有,所涉及之重製行為,似已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如未獲授權,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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