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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401c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 有關 您所詢書籍之撰寫一事,首先,(1)如所欲寫之書籍係自己之原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時,即使 您所創作之結果與他人近似,尚不致違反著作權法規定;(2)如僅參考他人之思想、原理而自己創作時,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

令函要旨

一、 有關 您所詢書籍之撰寫一事,首先,(1)如所欲寫之書籍係自己之原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時,即使 您所創作之結果與他人近似,尚不致違反著作權法規定;(2)如僅參考他人之思想、原理而自己創作時,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因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原理等,故亦不致違反本法之規定。(3)如所欲寫之書籍非自己之原創且非僅參考原理、原則而涉及著作之表達,即屬重製他人之著作或改作他人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 二、 另所詢考試試題一事,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欲利用之考古題或練習題,若係屬國家考試之試題,即非著作權之標的,您自可予以利用;若非國家考試之試題或所稱之練習題,如為著作,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之1、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 四、 歡迎蒞臨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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