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24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議,契約即可成立。來函所詢問題1您與某書商簽訂之契約就係屬著作財產權授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讓與契約…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議,契約即可成立。來函所詢問題1您與某書商簽訂之契約就係屬著作財產權授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讓與契約,應由契約雙方之真意認定之,如就契約之真意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二、 所詢問題2(1)(4),如您依99年度課程綱要編著教科書(下稱99年教科書),須「引用」依95年課程暫行綱要編製之教科書(下稱95年教科書)之全部,可否主張合理使用一節,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您所述欲「引用」之範圍係95年教科書之「全部」,已非屬「引用」。如該「95年教科書」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無法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而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是否註明出處無關。三、 所詢問題2(2),針對上述利用行為可否主張本法第47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一節,本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您欲編著之99年教科書如係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且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重製、改作、編輯)95年教科書,自可主張本條合理使用規定。惟您所述之利用行為如超出合理範圍,即無法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四、 所詢問題2(3),是否依本法第47條通知並支付使用報酬一節,如前所述,您的利用行為如無法依本法第47條、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自不得以已通知著作財產權人或已支付第47條所定之法定報酬為由而主張係屬第47條之合理使用,不須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