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24b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另授權又有「專屬…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另授權又有「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權人自己在該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上述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形態,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被授權人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合先敘明。二、所詢向同業取締之業者,若對其所主張之歌曲確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而該等同業對前述歌曲所享有之專屬授權之期限亦已經屆滿,則該業者依上述本法規定,得向該等同業主張權利。又著作財產權人與其他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於權利之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被取締之同業應請該業者釐清,其取得之權利究為何?並請其提出相關權利證明。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享有著作權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