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23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有關 您所稱將影片置於網路上供大眾分享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涉及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有關 您所稱將影片置於網路上供大眾分享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涉及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較小,敬請注意。 二、另有關影片 您所稱自行錄製電視節目或於網路上下載影片,均涉及本法「重製權」之規範,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之,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併予指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一、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四、歡迎蒞臨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