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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20a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來函所述之「直接播送」及「間接播送」等名詞。依本法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稱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來函所述之「直接播送」及「間接播送」等名詞。依本法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稱為「公開播送」。至於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則稱為「公開傳輸」。有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通常會涉及視聽、音樂、錄音、戲劇舞蹈、語文等著作之利用,而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先予說明。二、有關中華電信之MOD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係透過網路方式,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或提供隨時點選即時影音、熱門影片服務,此種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公開傳播行為,即屬本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中華電信提供MOD服務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本局93年2月16日智著字第0930001211-0號函及93年3月16日智著字第0930001912-0號函說明在案。因此,中華電信就所提供MOD服務之傳輸內容,應由其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三、復按本法第37條明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是以,有關著作之授權行為,基本上是權利人與利用人間之私契約行為,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因此來函所述,節目製作公司未授權華視及台視,於中華電信MOD播出,而遭台灣互動電視以蓋台方式處理等情,事涉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間約定之授權範圍,亦即利用人可以傳輸那些頻道、有無約定排除事項等,均視雙方協商約定之內容而定。至於中華電信MOD收視戶無法完整收視致權益受損問題,收視戶得依其與中華電信簽訂之相關收視契約主張權利,尚未涉及著作權法之規定。四、最後感謝您針對著作權法議題提供寶貴的意見,目前本局亦正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將會把您寶貴的意見納入研究資料中。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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