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9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詢,網站的圖像代表(logo)如係屬本法所稱之美術或圖形著作,台端於設計完成時,即享有該圖像代表(logo)之著作權,毋須申請。惟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若台端欲將該圖像代表(logo)申請為商標,相關資訊歡迎洽詢本局商標組。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