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2037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家用版DVD相關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1月9日北檢玲收98偵續3字第1475號函暨98年3月6日北檢玲收98偵續3字第14470號函。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家用版DVD相關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1月9日北檢玲收98偵續3字第1475號函暨98年3月6日北檢玲收98偵續3字第14470號函。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因此, 貴署所詢問題一「若係合法取得『家用版』之DVD影片後將之出租」之行為,依該條規定,若有取得該DVD之「所有權」者,即得本於「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地位出租該DVD,不受該DVD上註明「不得出租且專供家庭使用」之限制(檢附本局93年6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函影本,請參考)。另所詢問題二有關DVD光碟是否屬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之「合法重製物」一節,需視該DVD是否係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若係自國外輸入之商品,宜查明是否業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或係符合本法第87條之1各款規定所輸入之真品(檢附本局「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