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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8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亦即利用者本身…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亦即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如係單純轉載而沒有自己的創作,則不屬之。來函所述 貴公司因撰寫電子報而引用他人部分之著作或圖表以供參證之用,如符合上述引用之規定且在合理範圍內,自可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此項合理使用,仍須註明出處。二、至於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各款情形予以審酌,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貴公司發行電子報予國內、外客戶,涉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較為有限,提醒您引用他人著作時參酌上述原則處理。三、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 倘貴公司係在國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自須遵守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如在國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須遵守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至於將電子報發行至國外,是否涉及他國之相關著作權問題,則應依該國的法律來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第52條、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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