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7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將歌曲灌錄至伴唱機資料中,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重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您於灌錄前已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不因著作財產權嗣後之轉讓或再為授權而受…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將歌曲灌錄至伴唱機資料中,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重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您於灌錄前已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不因著作財產權嗣後之轉讓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二、卡拉OK店以伴唱機提供顧客之服務,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或同時包含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其中音樂著作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錄音著作僅支付使用報酬即可(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視聽著作部分,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一般所謂「公播證」即授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謂。查國內目前有三家音樂著作的仲介團體及兩家錄音著作的仲介團體,前述之公開演出權皆由各仲團之會員授權該仲團管理。此外,也有少數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仲團,或原已加入仲團後又退出。因此,如欲公開演出這些非屬仲團管理的著作時,須個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又公播證大多僅授權一定期間之利用,超過此一期間後須另行授權,而與著作重製多為一次性之授權不同。三、縱上,如該業者所爭執者為公開演出之授權期間,則您可檢視公播證是否逾期,如已逾期又欲為著作之利用時,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再次取得授權。所爭執者如為重製權,只要您已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則除契約另有期限約定外,並不生逾期之問題,亦不因公播證之有無而受影響。另依著作權法規定,得提起告訴者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故如該公司取得專屬授權或繼受為著作財產權人,方得進行告訴,併予指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37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