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16000800號
要旨
說明:一、復 台端98年3月8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來函所附「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內容如係 您以…
令函要旨
說明:一、復 台端98年3月8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來函所附「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內容如係 您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或情感創作予以表達,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即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出版社記者如僅忠實紀錄僅係單純之「重製」行為。惟如該書倘含有口述者及編寫者雙方表達方式,亦即雙方均參與創作,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 您來函所述該「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再版事宜,係在 您同意下所為,故所詢疑義,尚非涉及著作權之侵權,而係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另所詢版稅計算之「保留量」究何所指,以及「銷售量」與「書店退書」之關係等問題,由於涉及 您與出版社間私契約之約定,建議 您逕向出版社釐清。 四、最後,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如 您與天下雜誌出版社間就著作權相關事項有所爭議,建議可循上述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以解決爭議,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