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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2a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在部落格公開張貼歌詞及播映歌曲視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任。 二…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在部落格公開張貼歌詞及播映歌曲視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任。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一般而言,提出刑事告訴,係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是被告以非法之方法所造成,而向法院要求對被告科處刑罰。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罰。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換言之,必須要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要求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處罰。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第100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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